企业不公示年度报告或上黑名单
时间:2023-05-29 17:44:08 2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条例设定了企业自主公示信息的义务,特别是自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昨日,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瞿章荣介绍,广东正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平台,将整合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资源信息,系统将于今年12月完成,届时,所有政府部门将统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企业信息。

《条例要求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此外,企业未在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天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及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到企业的,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仍未消失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俗称的“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承受相应的失信惩罚措施。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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