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怎么办
一、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包括哪些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如下: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农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农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在家庭接生以外实施医疗行为的。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及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医疗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医师吗?
医疗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医师。此外,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得是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不得是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不得是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不得是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如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有其他规定,应当另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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