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尚未寻获结婚证书,通常无法进行离婚程序,因为这需要首先修补或者补充获得结婚证件。
在处理此问题时,我们推荐以下两种途径:
(1)先向原始婚姻登记管理局寻求证明文件,接下来再进行离婚相关事务。
该种解决方案适用于原本持有两本结婚证且均已遗失的夫妇需要申请离婚之情形。
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管理局将根据新婚夫妇提供的结婚登记历史记录乃至可能的生育证明等文件资料予以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夫妇双方必须对结婚证遗失的真实性做出详细解释并提交给婚姻登记管理局备查。
(2)径直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结婚证的修复或更换工作之后,依照既定程序完成离婚事项处理。
除以上两种常规路径之外,您也能选择采取“先行修补结婚证再办理离婚证”的方式实现离婚。
具体来说,便是双方共同前往民政部门执行结婚证的修补手续,结束后便可进行离婚手续的相关安排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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