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决不仅对债权人与次债务人有约束力,而且对债务人有约束力。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起诉,是依照法律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依法代替债务人行使诉权,故该判决对债务人有约束力,依照一案不再理原则,债务人不能再另行起诉次债务人。
代位权诉讼实质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替代债务人行使诉权。法院在诉讼中主要是审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既然法院已经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按照一案不再理的原则,不应就同一法律关系再次进行审理。
规定判决结果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有利于债务人配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利于发挥代位权的作用。在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并非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不可能充分掌握债务人债权方面的证据资料,因此在诉讼中需要债务人配合。如果允许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败诉后,另行起诉次债务人,债务人根本没有配合代位权人进行诉讼的必要,代位权无疑会流于形式,很难行使。
规定判决结果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有利于在程序上保障次债务人。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允许债务人另行起诉次债务人,或者于债权人胜诉时对债务人有约束力但在败诉时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则次债务人就有承受多重诉讼的危险。对于同一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次债务人遭受多重讼累,这对次债务人显然不公平。为了给次债务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应该规定代位权诉讼的结果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承认判决结果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有利于统一解决纷争,防止矛盾判决,并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经法院裁判后,如果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允许债务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另行起诉,有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有损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如果允许债务人对同一纠纷另行起诉,无论两个诉讼的裁判结果是否一致,都将会扩大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成本支出,违反诉讼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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