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执行外国人财产
根据《中华民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限制出境有哪几种情形?
主要负责人限制出境的四种情形: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曾经有过出国经历,并有可能出国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为单位,未经清算且有债务未履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国后影响案件执行的,执行员认为不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有可能影响案件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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