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有罪立案标准
非法占有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代为非法占有他人保管的财物,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应当立案。
2、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交出的,也应当立案。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会被处罚金。本条所列罪行只有在报案时才能处理。
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构成的条件
1、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
2、捡拾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4、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什么是非法占有罪与侵占罪?
(一)非法占有罪
刑法中是没有非法占有罪这个概念的,我们老百姓平时说的非法占有罪,实际上就是侵占罪。
之所以造成这种名称上的误读,是因为刑法对侵占罪的规定中含有非法占有这一字眼: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一)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上系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仍故意实施,并且行为人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犯本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二)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二款规定。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侵占的解释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中国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二者所说的侵占的含义都是广义的,所指的是侵犯财产,包括盗窃、诈骗、贪污、抢夺等各种财产犯罪,还包括侵犯财产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各种利用职务的行政渎职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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