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2、被派遣工人在雇佣公司因工作事故受伤的,劳务派遣公司应依法申请工作认证,雇佣公司应协助工作认证调查验证。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派遣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劳动者应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职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公司应提供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资料。
3、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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