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判断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研究
时间:2023-07-07 19:31:06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错。这种效力上的交错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结合它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一般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在于: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为租赁交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出租人,选择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供应商。

(2)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融资租赁交易除了由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直接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涉及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此外,还有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个合同关系。

(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

(4)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完全由承租人享有与负担。

(5)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7)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与租赁物的实质使用周期相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为租赁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没有最长期限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

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3、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4、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

5、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

6、租赁合同的期限;

7、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1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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