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三者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而且确立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第三者”和夫妻中过错方的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中过错方还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第三者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第三者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和身心的极大伤害,同时对未成年子女教育和成长受到很大的影响,可见该行为造成了身份、经济、精神等一系列利益的损害。
第三,“第三者行为”与婚姻关系无过错方所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三者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如通奸、与有配偶者同居、重婚等行为,必然导致配偶身份利益受损,引起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与有配偶者为不正当婚外性行为即可认为成立因果关系要件。
第四,“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合法婚姻关系,侵害配偶一方的身份利益,而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犯罪吗
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家庭不会涉嫌犯罪,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因为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像婚姻的过错方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婚外情离婚的受害方只能向夫妻关系的另一方索赔。《民法典》的规定破坏合法夫妻关系不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而夫妻关系亦不属于民事权益,因此受伤害的一方仅仅能向婚姻关系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并不能向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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