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发行注册制是证券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时间:2023-06-06 16:04:31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行注册制改革及《证券法》修订是今年到明年证券监管部门力推的一项重点工作。在27日召开的上证法治论坛上,来自监管部门、学术界的法律专家围绕注册制改革及证券立法主题进行研讨认为,本次《证券法》修订的重中之重即在法律上确立股票发行注册制,但注册制改革须凝聚共识,同时不能一元突进。

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从质量上衡量仍然存在着很多结构性缺陷和功能性的障碍。社科院法学所教授陈某认为,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从建成迈向大成,须实现四个转变:在立法理念上重视政府之手向市场之手转变,在立法价值取向上从数量向质量转变,在立法重心上从制定法律向修改法律转变,在立法技术上从单一的法律设计向整体衔接转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某某提出,此次《证券法》修订应致力于打造一部投资者友好型证券法,应有可操作性,可诉性,可裁判的特点,宜细不宜粗。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进一步提出,《证券法》应当以盈利中心主义向信息披露主义转变,在制度安排上建立信息披露的中心地位,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信息甄别、信誉中介的信息担保功能,推进该中介信息的公开,实行信息披露违法惩戒机制的改革。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某某表示,本次《证券法》修订的重中之重就是在法律上确立股票发行注册制,进一步简政放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其目的是使这个市场干净一点,健康一点,理性一点,促进资本市场长久健康发展。在法律上确立股票发行注册制,既要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也要立足国情,从我国资本市场实际出发。他说。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黄某指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不光要有理念和方向,如何落实为证券法条文也至关重要。其中,注册对象、注册职责以及注册主体是必须明确的三个问题。

作为中介机构从业者,XX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律师提出,注册制在改革发展中的功能,不是一元突进,而是在系统下成长起来的。他认为,注册制改革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功能,体现中介机构的价值,厘清中介机构的责任,使各个主题各司其职;另外一方面,应完善多元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从后端强化注册制保障。

注册制改革、《证券法》修订是设计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调整的大动作,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司长刘长春也指出,当前针对《证券法》的修改大家见仁见智,立法的过程,是一个凝聚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的过程,充分吸取各方智慧,对立法工作无疑具有启发意义和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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