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是: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四)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收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如何确定呢?
行政诉讼第三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1、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2、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3、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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