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应该在自己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的,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于因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2、农村五保对象:
(1)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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