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未对离婚后当事人户口簿登记事宜做出任何强制性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常用做法表明,若个人主动申请更改户口簿上的信息,通常情况下该信息将被标记为“离异”。
值得注意的是,户口簿上的资料会因当事人具体事件的演变而发生改变。
因此,当需要变更户口簿上的信息时,申请人需携带其有效的身份证件以及离婚证书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办理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一)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二)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