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1.Ⅲ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2.Ⅴ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3.Ⅶ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4.Ⅷ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5.Ⅸ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8枚以上或者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Ⅹ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或者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计算
(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5)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7)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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