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备受媒体关注的原告陈卫国、黄春明诉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两案,近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两原告作为被告2008年3月30日18时40分飞往景洪的MU5716航班的乘客,以被告少数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性返航事件,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双倍的票款132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666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后,法院对原、被告双方针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释明,双方当事人在进行了几次协商后,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在协议中对MU5716航班返航事件给两原告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并退赔原告方延误航班的机票款660元。在被告完成以上义务后,两原告撤回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就本次返航事件向被告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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