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厦门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数次乘坐厦航航班被拒的原厦航航空安全员范某,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厦航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11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范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范某于1993年12月到厦航福州分公司担任航空安全员,因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范某将该分公司书记和保卫处副处长打伤。2005年3月6日,厦航向各航空公司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某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的函件,将他列入黑名单。2006年3月20日,范某与厦航达成协议,承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2008年6月29日,范某的女儿出生。到2008年9月15日,范某先后7次乘坐厦航航班被拒。随后,范某以侵犯人格尊严为由将厦航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厦航侵权,同时索赔各项损失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厦航所发函件包括对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状况的叙述、对范某离开厦航时行为的描述以及对各机票销售处的建议等内容,均没有明显侮辱范某人格的内容。此外,法院认为,从发函的结果来看,其他航空公司并没有因为这一函件而对范某拒售机票,因此不能认定发函行为造成了范某社会评价的降低。
至于范某乘坐厦航航班连续遭拒的问题,法院认为,民用航空运输对安全性要求较高,且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有法定的保障航空安全义务,因此承运人如果认为旅客的运输要求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影响,有权基于合理的判断拒绝承运,这本身符合相关的国际惯例。在范某与厦航的纠纷中,范某曾与厦航有过激烈冲突及过激的行为表现,因此可以判断范某对双方纠纷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冷静处理。厦航在不能排除范某可能再次与其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条件下拒绝其登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据此认为,厦航拒绝范某乘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对范某人格尊严权的侵犯,遂一审驳回了范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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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函——
建议规范航空黑名单制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发现,目前,法律没有关于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有权对认为有危险的乘客拒绝登机的明确规定,厦航内部对于此也没有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厦航对范某拒载存在一定随意性。而且,在实施拒载行为时,厦航缺乏可供操作的规范及公开透明的告知程序,使得消费者的消费权益缺乏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区法院在一审宣判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厦航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中国民用航空局建立航空公司以制定限制飞行名单方式拒载乘客行为的上报机制,加强监督,杜绝航空公司随意拒载情况的发生;同时,针对国内相关法律空白,加强立法工作,从法律上规范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建议厦航应该制定内部相关规范,对作出拒载决定、实施拒载行为、取消拒载的条件、乘客异议权利的保护与处理等各个方面予以规定,确保拒载行为制度化、公开化,便于执行和监督。此外,在拒载特定乘客时,应当告知乘客拒载的理由,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并妥善采取善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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