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安市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程序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补齐补正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受理。
2、审评认证,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审查意见
3、审查,对受理、现场检查的审查内容和审评过程进行初审,形成初审审查意见
4、审核,对审查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形成许可决定建议
5、许可决定,作出许可决定
二、泰安市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材料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向受理台提交委托书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个人简历
3、企业组织机构职能框图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6、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7、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和仓库平面布局图
8、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9、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董事会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任命文件或企业任命文件
10、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职称证书、原单位离职证明文件及个人简历
1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有无《药品管理法》第118、123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
12、企业电子版材料真实性承诺说明
三、泰安市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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