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法213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二、哪些情形下不适用简易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哪些情况可以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刑诉法第179条和《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中止审理,然后再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种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4、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移送有关材料。而不应在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就临时拉二个人组庭,未重新开庭就评议甚至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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