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事业
时间:2023-08-02 10:40:36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帮助有困难的社会成员,维持其最起码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

2、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增进全民的社会福祉;

3、不断改善和提高公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骗取社会福利行为:一个典型的社会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国民收入两极分化日趋严重,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保障面临困境。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我国政府主导建立一系列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廉租房等福利保障措施。同时,新闻媒体对骗购经适房、骗领低保金的报道屡见不鲜,骗取社会福利行为,已经成为典型的社会病,公众对此充满了愤慨和无奈。

一方面,骗取社会福利的行为人,通过不正当途径或者手段,领取到本无资格享受的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经济补偿,获得了可观的经济利益。以骗购经适房为例,一线城市一套60平米的经适房,售价与普通商品房相差在一半以上,也就是说,骗购者获取不当得利高达数十万元。如果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骗购者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另一方面,上述的惩罚仅仅停留在假设层面,司法实践中,骗取社会福利的行为人,大多得到的是轻微行政处罚,例如勒令退回骗购的房产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的资格(住建部2010年《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隔靴搔痒的处罚使得骗取社会福利行为的违法成本近乎为零,而广大守法公民的守法热情被严重挫伤,以至于造成竞相模仿、群体骗取社会福利行为的井喷式爆发。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暧昧态度,变相纵容了骗取社会福利行为。例如轰动一时的北京千万富翁冒领低保8年10万元一事,就是骗取社会福利行为的极端案例(2010年4月22日《法治周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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