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批准先建行为进行惩处
时间:2023-09-21 22:21:31 3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批准先建行为进行惩处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会按照行政罚款等相关的方式来进行处罚,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处罚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限批令是国家环保部门对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发出的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二、违章建筑的种类有哪些

违章建筑的种类有: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三、拆除违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拆除违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可见,强行拆除是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同时又不自行拆除时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二章 建 筑 许 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n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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