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赔偿标准:人身损害和丧葬费
时间:2023-07-02 19:25:40 4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一)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赔偿标准如下:

1、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1)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3)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4)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其他情况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2、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的赔偿标准

(1)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均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3)营养费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费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计算。

(5)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但需要鼻饲进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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