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行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路途中出事故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万一碰上了就十分麻烦,此时应该了解清楚责任谁来承担,消费者通常可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来维权,同时可能旅行社有相关的责任。
旅游过程中的车祸,往往涉及组团社、地接社、所雇肇事车辆三方责任。如果三方归于一人,那么,不论受害者选择依侵权行为法律提起侵权之诉,还是依《民法典》提起违约之诉,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自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三方分属不同的主体,受害者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时,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则只能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车辆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只是接受组团社的委派,作为旅游服务的相关辅助人或设备。
组团社既然享有选用旅游服务的相关辅助人或设备的权利,就应承担因其选用不当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组团社赔偿过后还可以依据其与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车辆之间的内部协议进行追偿,这一点已得到司法界的广泛认可。受害者如果选择依侵权行为法律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被起诉的主体可以是组团社,可以是地接社或肇事车辆所有人。因而,受害者对于此问题,应先分清由谁负责,通常情况下,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由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车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是:
首先,受害者与组团社之间存在一种旅游合同关系,组团社应承担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组团社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从而造成了对受害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据规定,受害者依据侵权行为法律要求由组团社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应得到支持。
毕竟这种损害后果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组团社与地接社或肇事车辆之间的任何约定对旅行者都不具对抗力,地接社只是对组团社负责,接受组团社的指派;肇事车辆只是被地接社或组团社所租借,对地接社或组团社负责。地接社或肇事车辆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组团社的一个代理方或间接代理方。
其次,虽然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车辆与受害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损害结果毕竟是由所雇肇事车辆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肇事车辆才是直接的侵权人,既然受害者也同时向其主张权利,肇事车辆所有人依法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是承担责任的顺序应依附在组团社及地接社之后,承担一种补充赔偿责任。这样可以尽可能防止因组团社赔偿能力不足而使受害者赢了官司,却不能实现权利的情形出现,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法律的救济功能。当然,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地接社或肇事车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不影响组团社依据其与地接社或肇事车辆之间的内部协议向地接社或肇事车辆行使追偿权。
旅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多方人员,包括旅行社、旅游公司司机、事故对方司机、受伤者等等。在具体进行责任分配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各方人员在此次事故中的行为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我们建议最后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过协商不成,伤害情况严重的话,最好可以找个旅游发生车祸专业的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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