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的考验期限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二、假释考验期内要遵循哪些规定
假释考验期内要遵循的规定如下: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得犯新罪,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犯人在假释考验期的监督机关是谁
假释考验期是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提前释放给予的一段考验的期限。在这段期限内,犯人须遵守一定的规定,并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根据《刑法》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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