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最多减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是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最多减到十三年。可以适用减刑的情形有: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2、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又或者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不得减刑的情形
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2、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减刑假释。
3、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全文5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