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抽逃资金罪与非罪构成本罪,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抽逃资金,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2;2.虽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二)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三)因抽逃出资受到两次以上处罚后抽逃出资的;(四)利用提取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能定罪量刑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不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独特性质决定了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额,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能否足额、真实地出资,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义务的履行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核实后转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第八十二条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购本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当立即缴足全部股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收益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公开发行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全部出资存入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形式出资,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实物投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估价。
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均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的规定,而违反本规定,即所谓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的规定,一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交付财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虚假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其中,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为设立公司而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但是,由于回应要约的认股人在公司成立前不具备发起人或者股东的身份,即不具备本罪主体资格。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资金、实物或者转让产权的所谓认股人,仅指发起人,一般不包括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大会召开前缴清股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入股方式基本相同: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基于此,所谓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金钱、实物或不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金钱出资的,(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货币缴纳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缴纳所认缴的全部股份;(三)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或者抵减股本的股东、发起人,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二是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禁止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公司成立后非法抽逃出资和转让出资。比如,提取股本,将银行存放的资金转为股本,将已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是,应当注意区分撤回出资和法定转让出资。法定转让出资只是股东的更替,股东的资本仍然是公司占用的资本,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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