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入制度与抽逃资金罪有何区别
时间:2023-05-07 18:12:10 2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取得预许可的事项,除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外,不再实行工商登记前由主管部门审批的制度。商业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凭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工商登记制度由“先许可后许可”改为“先许可后许可”。新政策体现了“宽进严控”的政策导向,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公司的实收制度与认缴制度的区别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收制度是指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与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相等公司营业执照,实收系统占用的资金计入企业经营成本。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已于期初清偿,后续债务纠纷可及时解决(以实际注册资本为准)

2.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指公司对已确认的注册资本分期清偿设定期限,而且不需要一开始就全额付清。这一体制改革对创业初期资金匮乏的人群非常有利。一开始,他们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只需要在章程期限内全额缴纳。但是,公司在未清偿阶段发生债务纠纷的,还需要支付全部剩余资金(相当于分期付款)

提取资本罪的犯罪限额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提取资本,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1)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3)因抽逃出资受到两次以上处罚后又抽逃的(四)利用提取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能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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