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一男子杀害其代理律师,故意杀人罪应当如何判刑?
时间:2023-08-18 11:03:40 3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8月15日,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2021年8月14日9时许,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一法律服务所发生一起持刀伤害案,致一人受伤。接到报警后,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分局立即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将犯罪嫌疑人金某(男,62岁,抚顺市顺城区人)当场抓获,被害人董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金某因对其民事案件代理律师董某服务不满,持刀将董某刺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金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犯罪嫌疑人金某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应当根据其主观目的来判断。

故意杀人罪应该如何判刑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6)防卫过当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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