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间借贷活动而言,抵押担保至关重要。
通过设立特定债权的担保措施,债务方能够按期望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并且保留着对抵押物的转让或者使用权利。
尤其在采用实物作为担保财产的情况下,债务方既实现了信贷融资的目标,同时也可充分发掘并利用该特定实物的潜在价值,使得实体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实际使用功能得到全面体现。
而这,正是资金流动的深度含义在现实实践中的生动表现。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