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票背书注意事项
时间:2023-03-10 18:22:24 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2、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3、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背书人和持票人的区别

背书人在作成背书并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后,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的其实是一种担保责任,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应该首先象承兑人(即付款人)请求付款,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可以向背书人等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背书人承担的票据责任不是第一位的,而是第二位的,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只是一种担保责任。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二、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哪些

(1)追索权人

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

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

(2)被追索人。也叫作追索义务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

出票人。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出票人出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

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

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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