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委(总支)厂:
《张家港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张家港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及省、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张家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张政发[2003]63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拆迁补偿方式
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内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得兼选。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对被拆迁住宅房屋按同类区位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购置房屋,不再安置拆迁定销房的补偿方式。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对被拆迁住宅房屋按区位价和房屋重置价为主要依据进行补偿,并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定销房进行安置的补偿方式。
二、评估机构的准入、确定和评估程序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机构的确认,由拆迁人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目录中选定,并在拆迁地点公示3日。公示期间,如同一项目内半数以上被拆迁人持有异议(以书面申请为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目录中抽签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已确定的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上述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接待场所,向其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3日内,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经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且误差较大的,鉴定费用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经鉴定,评估报告正确的,应维持原评估报告,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和补偿
已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合法变更手续的住宅房屋,按非住宅房屋认定。
1、属商业性非住宅房屋的,由评估机构按商业性非住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及相关技术规范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2、属非商业性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四、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60平方米并仅有一处住房,且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直接安置60平方米的拆迁定销房。拆迁定销房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的价格结算。
五、评估价格标准适用时点
房屋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评估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六、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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