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时间:2023-03-31 14:53:12 2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盗窃罪与抢夺罪都属于法定的自然犯,类型化犯罪的共同点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物。

(一)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而秘密窃取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具体含义包括以下三点:第一,秘密窃取具有主观性,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他人不知情的手段,包括公然盗窃在内;第二,秘密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持有人而言;第三,秘密必须贯穿于行为人整个行为之始终。

(二)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成立抢夺罪要求行为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具体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公然性”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实施夺取行为,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种“公然性”不是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具有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但实施暴力的对象是财物而不是针对财物的合法持有人。

综上所述,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秘密取得财物。在行为人使用轻微暴力取得被害人财物,而被害人对财物转移占有不知情,属于盗窃罪;在行为人转移占有被害人财物时,明知被害人知情,即便行为人采取的平和手段,也应当成立抢夺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借用质押手机查询号码只是事先设计的骗局,其真实目的是趁被害人文某打电话不注意时,趁机携带苹果手机逃离现场。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是一种窃取行为,被害人在借用手机后,手机虽然被被告人持有,但法律上的占有关系并没有转移,被害人在打电话,不知情,当被害人发现时追赶不及,符合盗窃罪“秘密性”特征,对王某应以盗窃罪定罪

一、抢夺罪量刑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

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分如下:(一)二者主体不同。抢劫罪为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抢夺罪则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刑事责任能力者。(二)侵犯客体不同。抢劫罪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和财产权;抢夺罪侵害的是财产权。(三)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采用的方式是致使被害人达到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占有财物,作用的力在被害人身上,其作用在于使被害人为避免其身体伤害而放弃反抗或无力反抗;抢夺罪则是趁被害人不备夺取财物,其作用的力在物上,即使因为用力过猛给被害人造成伤害,也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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