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分为一年、九十日和五年三个期限。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90日内未行使撤销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拒绝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将失去权利。
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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