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迁移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户口迁移证明书这样写:
1.口迁出证明
兹有本社区居民XXX,性别X,民族X,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现为生活和工作方便,申请户口迁往XXXXX,经本社区研究,同意迁出。
特此证明
XX社区居委会(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2.迁入证明
兹有XX省XX县XX镇(乡)XX村(居委会),姓名XXX,性别X,民族X,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XXXXX(某原因),现同意将户口迁入本村,请有关部门给予办理。
特此证明
XX村民委员会(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二、户口迁移证过期怎么办
户口迁移证过期需要进行办理:
1.持作废的户口迁移证,回学校户口管理部门或学校住所地派出所;
2.请求依据作废的户口迁移证,按照指定的迁移方向(当然需要事先征得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开具新的户口迁移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另外,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三、户口迁移证明材料
户口迁移证明材料如下:
1.《派遣报到证》(复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部门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
3.《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入户者需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如在院校未领证者,需有院校的相应证明;如遗失证者,需办理报失手续);
5.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入户《户口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n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n(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n(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n(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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