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公证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出卖人与买受人或第三方办理售房委托公证手续,委托买受人或第三方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全款公证通常涉及买受人无购房资质,购房人倒房、规避税费等情形,此业务常见风险如下:1、买受人无法取得所有权,可能钱房两失;2、买受人无购房资质,违规操作导致公司被主管部门处罚;3、出卖人办理委托售房公证后,又以该房屋设置高额抵押,使买受人遭受损失。
无资格购房人“全款公证”买房
为了买房,无购买资格的人可谓绞尽脑汁,最近又想出新对策—公证买房。海淀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这一漏洞,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近日,市住建委回函表示:将加强监管,禁止中介推荐办理全款公证业务。
什么是公证买房?法官介绍,无购房资格的买房人为规避限购政策,在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全款支付给对方,然后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售房公证,取得房屋管理权和过户权。
表面上,买房人成为了房屋的代售者,实际上,他可以占有房屋,而且可以买卖房屋,把房子再过户到他人名下。法官说,这一交易,往往因一方反悔等原因引发纠纷。例如,卖房人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际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这样买房人还是得不到房子;卖房人还可能把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引起纠纷。此外,买房人想转卖房屋,卖房人可以设置过户障碍,导致违约之诉;买房人转卖房屋后,卖房人还会以委托卖房为由,要求其补足房屋出售的差价。
近期,相关案件频频发生。
因此,法院向市住建委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市住建委立即约谈了协助办理委托公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并对其进行了问询,责令其就全款公证业务开展自查与整改。对现已出现的协助办理委托公证的房屋经纪机构将要求其不得推荐办理全款公证业务,并向当事人明示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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