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犯罪信息登记机构需要录入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以及相关审判信息,以确保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踪和记录。同时,强调只要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财产,犯罪行为就不足以被根据《刑法》规定进行刑事处罚。
公安案件不会留下任何记录,无需消除。犯罪信息登记机构需要录入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以及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名称、判决编号、判决日期、犯罪行为、所判处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任何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不足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刑事处罚。
【 疑 问 】 案 底 信 息 能 否 修 改 ?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案底信息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部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案底信息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是严格保密的,不能擅自修改。若要修改案底信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且必须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批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处以与之前不同的行政处罚,以避免加重当事人的处罚。
综上所述,案底信息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是保密的,不得擅自修改。若要修改案底信息,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并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
案底信息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是严格保密的,不得擅自修改。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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