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囊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的受理费;
(二)各项申请所需缴纳的费用;
以及(三)证人、鉴定人、翻译员、理算员在人民法院正式指定期限内出席审判活动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等直接支出费用。
值得指出的是,案件受理费这部分费用将由作为原告方或者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以及上诉人预先交纳。
与此同时,各项申请所需缴纳的费用也将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至于证人、鉴定人、翻译员、理算员等人在人民法院正式指定期限内出席审判活动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等直接支出费用,原则上应待相关实际开支真正发生后再行支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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