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人民政府的征地主体是什么
时间:2023-05-31 15:34:20 1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区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区级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八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作出决定:(一)国防、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需要;(五)政府按照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农村规划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违法建筑拆迁能否得到补偿?

一般来说,违法建筑的拆迁不需要补偿,但在某些情况下,拆迁人可以得到相关补偿。属于具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筑的,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过程中因拆迁造成的土地使用权损害给予适当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建筑者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未达到出让期限的,拆迁人还应当赔偿被拆迁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入损失。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拆迁人不得对使用该土地的违法建筑者给予补偿。

2。违法建筑中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法建筑而存在,违法建筑是违法建筑者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当首先提醒被拆迁人,拆除并保护个人财产。如果拆迁人对违法建筑内的财产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拆迁过程中,因拆迁程序和手段违法,拆迁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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