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依据
时间:2023-04-24 11:21:51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无效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

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无效;二是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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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4-07-24 14: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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