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逝者为自然离世,在其配偶丧偶之后便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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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权利,并且对此没有任何时间上的限制;然而若因突发性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消失无踪长达四年之久,抑或是因意外事故而失踪达两年以上,那么在地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宣告逝者死亡已正式生效的情况下,其配偶便有权ll次缔结婚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