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其所有权应属于这一对夫妇全体成员。
由于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共同财产才得以产生和存在。
当夫妻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后,这种共享财富的关系必将消亡。
因而,即将面临离婚的夫妻应该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对这些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划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理论上来讲是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的。
然而,在此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夫妻中的某一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有任何一方故意对共同财产进行隐匿、转移或变卖,甚至是蓄意破坏、销毁或者消费掉其财物;
2.当一方因承担抚养责任而病重需要医治时,而对方却不肯负担应有的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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