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责任事故罪。由于从事生产、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一般都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另外由于这种罪也是因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才造成的,因此违反危险物品肇事罪就其实质而言也是一种重大责任事故罪。这种理解是有道理的。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关系而言,前者是普通犯罪,后者是特别犯罪,两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由于刑法对于危险物品生产人、储存、运输、使用中的重大事故专门规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对此不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1、主体上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有关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运用危险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前者违反的是一般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后者违反的是有关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
4、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发生在一般生产作业过程中;后者则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据此,凡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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