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与人民法院存在什么关系
时间:2023-06-06 09:20:10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地方人大与人民法院存在什么关系

最高人民大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人民法院的领导体质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塔的东家权利机关负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负责的意思就是:

1、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人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罢;

2、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即每年人大开会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人要向全国人大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汇报》,接受全国人大的审议;

3、最高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检查以及质询,对全国人大提出的质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三、地方法院有地方人大的监督还要有上级人民法院来监督下级的审判工作的原因是:

1、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有选调权及提名建议权和罢免建议权;

2、术业有专攻,法律问题十分专业,对于专业的法律问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律业务有指导权、定案权和否决权;

3、对于超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法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有协调处理权。

四、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法院是什么关系

1.人大产生法院。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其内涵之丰富,实际上足以抵制来自各个方面的不当干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没有排除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同时国家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也是要保障法院实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

3.法院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可以说这是人大与法院之间关系的具体内容。对此,我国宪法中有数个条文作出规定。可以说,我国宪法对于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范围和方式作了与独立审判原则相一致的规定,而没有采取人大对行政机关同样的监督。人大不能撤销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或其他决定,对于报告工作方式的适用也只限于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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