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象征着从法律角度两位伴侣关系的终结,他们将不再共享生活,彼此对对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然而,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之际,这并不意味着双方能够理所当然地成为陌生人与对方无关,亦不再承当任何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根据相关律法,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在离婚阶段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乃属强制性之义务。
然而,此项离婚阶段的协助责任受到诸多严格规定的制约。
首先,只有在离婚过程中面对离婚后经济困境的可能性确诊之时,方可享受援助支持;
其次,提供援助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援助能力,绝不允许勉强逼迫他(她)提供超过自身承受范围的援助;
再者,此类援助行为与财产的划分有着本质性的区别,援助是指在财产分割完成之后,由一方主动自涉及其个人财产如房屋等中提供的财务支助,绝非用以取代或减损财产的分割,保护困难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正当权益免受侵犯;
最后,为了享有援助,当事人必须面临真实的经济困难,即凭借其个人财产以及离婚所得财产,依然难以应对当地基础生活保障所需的支出,或者因离婚造成无家可归的局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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