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医疗证据的方法:
1、争取尽早封存病历。
2、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
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4、其他证据的收集。医疗费证据如下: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一、东莞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二、住院医保结算流程
1、抢救及特殊治疗用药审批:临床主治医师提出用药申请,科主任及院医保科签署意见后报医保中心结算科进行审批。及时核查病情及治疗情况,科长签署意见,并报主管主任批准。审批时间1-3日内完成。
2、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流程:结算员每日审核定点医院即时上传的住院医疗费数据。每月5日前与医院核对数据,准确无误后每月10日前进行划拨。
3、转诊转院:凡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实行逐级转诊转院制度,定点医院须在三日内作出决定。由主治医师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院医保办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结算科备案。在地区内转院的,医疗费由转入医院结算;转异地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手续到转出医院结算。
4、离休干部必须持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其医疗费中属个人自费部分由本人与医疗机构结算,属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医院记账结算,其结算数据实行实时上传,每月5日前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对账,10日前按付费额90%划拨,另10%的保证金在次年一月底前根据考核结果兑付。实行月平衡结算,其超出月控制指标部分待年终总平衡。
5、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每季度末月的10日-20日凭医疗IC卡、有效报销凭证及相关手续到医保中心结算。门诊报销时一张收据对应一张处方,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住院报销需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明细单、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复印件。
6、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年终有结余时,于次年1月31日到属地医保中心领取结余额50%现金,另50%转入下年度本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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