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经济补偿由于数额太低,受到广泛批评,批评者认为,该规定与民法之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的原则相悖,应视为无效.实践中,由于患者不认可,一次性经济补偿也行不通,结果是形同虚设,徒遭批评而已.同时,涉讼医疗纠纷出现了高额赔偿,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医疗赔偿已屡见报端,高额赔偿倾向令医院叫苦不迭.实践证明,要有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既要维护患者利益又要考虑医院利益,不可偏颇.
1.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的方式:对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条例》规定了三种解决方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三种方式也是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传统做法.
2.医疗事故的分级:《条例》的配套文件《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把医疗事故分为4级12等,1级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废,分甲,乙两等;2级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四等;3级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戊五等;4级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不分等.并规定,1级乙等至3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1至10级.
3.赔偿责任的承担:《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定性为医疗事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这一点,和《办法》的规定是一样的.
4.赔偿范围和标准:《条例》第50条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与以前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相比,《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有了重大改变,范围扩大了,标准也有所提高.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条例》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要走的路还长,我们希望,通过实践,不断地充实和修改,《条例》定会为维护患者利益,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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