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一般要债权人亲自领取,公证处一般是不会将公证文书送达到债权人手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当事人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和范围的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债权文书中涉及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的,担保人应提交担保财产的权利证明及担保人决策机关(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五)涉及房产的,应提供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无查封、无抵押的证明;
(六)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公证机构对债权文书的审理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是否明确,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是否清楚;
(二)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债权文书的下列给付内容是否无疑义:
1、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2、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对分期履行债务的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约定。
(三)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约定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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