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中关于分公司开业有什么规定吗
时间:2023-08-05 21:13:42 2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地方设立的分公司和生产、经营场所、个人工商店和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和本方法规定进行税务登记。除了预付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店外,还必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和本方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地方设立的分公司和生产、经营场所、个人工商店和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有相关证明书,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申报之日起30天内审查并发行税务登记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目前,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已顺利完成重组改制。现就该公司重组改制后原保单业务及存量资产的有关税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鉴于集团公司改制后取消了各地的分支机构,发生固定资产应税销售行为时,由集团公司统一开票收款的,由集团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集团公司委托其控股的股份公司销售的,则应按代销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由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分别于各自的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三、集团公司老保单业务和财产租赁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集团公司总部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老保单业务是指1999年6月10日以前(不含1999年6月10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以及1999年6月10日以前(不含1999年6月10日)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尚未终止的主险合同以及这些合同的附加险合同所形成的保险业务。

四、集团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集团公司总部集中申报缴纳。

五、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公司总部所在地除外)的财产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地方税种,可由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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