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步骤如下: 1. 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工才能够提取公积金; 2. 职工需前往所在单位并申请出具提取证明; 3. 随后, 职工需要携带单位开具的提取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单位经办人需携带员工的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补打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步骤如下:
1.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工才能够提取公积金;
2.职工需前往所在单位并申请出具提取证明;
3.随后,职工需要携带单位开具的提取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单位经办人需携带员工的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补打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前提是公积金中心的系统里存有此员工的信息。如果系统里没有此员工的信息,则视同从未提取过,那么就需要重新申请提取,所需材料也跟第一次提取准备的材料相同。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需 要 哪 些 材 料 ?
根据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如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代办)等。对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等。不同情况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工才能提取公积金,需携带单位开具的提取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单位经办人需携带员工的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补打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如果公积金中心的系统里存有员工信息,则提取过程顺利;否则,需重新申请提取,所需材料与第一次提取相同。根据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等。对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等。不同情况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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