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时间:2023-08-16 21:21:08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赔偿处理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第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伤残等级比例一级10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50%六级40%七级30%八级20%九级10%十级5%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三)误工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如在赔付本条第(三)款项下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赔付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额的,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本公司已赔偿的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如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不能再申请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四)医疗费用本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本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五)赔偿金的给付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如果本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第八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存在重复保险,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被保险人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的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伤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七条项下所规定的赔偿款项:(一)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二)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本公司负责赔偿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2.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高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第十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发生名单变动时,要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事先未及时通知本公司批改保险单导致该名雇员不在列明人员名单中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在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第十五条如果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本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本公司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本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二)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本公司概不负责;(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若本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本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本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本公司依照短期费率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本公司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对未满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第二十一条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

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平安保险有什么险种

平安保险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少儿保险、投资分红、保障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保险、附加保险、两全保险等。

中国平安保险险种几乎涵盖了国内最全面的保险分类。

有关保险的内容如下:

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3、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4、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

5、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6、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全文4.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 与其它保险相比,两全保险兼具“储蓄性”与“给付性”的特性。...
    更新时间:2024-01-22 09:15:28
查看两全保险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两全保险 最新知识
针对平安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平安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