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破产重整听证程序
(一)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客观的原则。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并向媒体开放。
(二)听证条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应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
(三)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
(四)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五)听证内容。
1、债务人对公司现状、破产原因、债权债务情况以及破产重整价值、必要性和可行性及预期做出说明。
2、债权人代表对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意见与建议。
3、职工代表对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意见和建议。
4、投资意向人介绍重整投资人背景及实力、投资意向及重整方案概要等。
5、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表意见和建议。
六、进入重整程序的听证审查标准。
1、主营业务是否持续经营,未停业、歇业或停业、歇业不超过3个月;困境企业有继续经营的基本生产条件;
2、证明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需要重整保护:由于持续性流动资金缺乏,债务人日常生产经营即将陷入困境;即将因清偿大额到期债务、接受强制执行而支付不能;陷入财务危机,不通过重整程序难以脱困;
3、相关当事人有重整的基本意愿;
4、债务人拥有重大价值的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特许经营资质等优良资产;
5、企业产品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或品牌知名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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